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我院积极开展完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保障机制试点工作,并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由区法院管辖的宣告刑可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从宽审理。
由区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从快从简审理。
第二条 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量刑协商等辩护权利。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
第二章 操作细则
第一节 实现法律帮助全覆盖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区检察院在收案后,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聘请辩护人或申请法律帮助。
第四条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向看守所提供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副本和速裁案件被告人名单,由看守所安排驻所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通知驻检察院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关出具指定辩护通知函。区司法局凭该通知函,为犯罪嫌疑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第五条 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书面通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应当预留一周的时间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阅卷、会见,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六条 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法律援助律师还应阅卷和参加庭审。
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必须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建立法律帮助全面覆盖长效机制,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设立法律工作站,规定每周一由驻区看守所的值班律师集中为羁押在该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每周三、周五由驻我院法律工作站的值班律师集中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接收法律援助通知书,每周二、周五由驻区法院的值班律师集中在庭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八条 驻区检察院值班律师每周值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二节 优化律师阅卷和沟通渠道
第九条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约定阅卷时间,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第十条 开通律师阅卷绿色通道,由区检察院案管中心集中对区司法局安排进行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名单进行备案,保障备案后的值班律师可免预约、随时阅卷。
加强与区司法局之间的沟通,定期更新值班律师名单。
第十一条 针对区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的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区检察院与值班律师签订保密协议,由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根据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向值班律师提供批量查阅、领取电子卷宗服务,再由值班律师交给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法援律师阅卷提供最大方便。
第十二条 设立法律帮助办公室,方便公诉部门直接听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处理的相关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三节 保障其他辩护权利
第十三条 辩护律师提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区检察院应当根据逮捕的标准,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并对辩护律师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区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必须明确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主刑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必须是确定的刑期。诉辩双方经多次协商,确实难以就具体量刑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第十五条 没有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听取值班律师关于量刑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十六条 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可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区检察院和区公安看守所应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无偿提供远程视频设备及场地。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书应载明量刑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或由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书上签署确认。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十八条 区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具结书未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同意或签名见证的,区法院应将案件材料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按要求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移送案卷材料。
辩护人、值班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真实或非自愿、认罪过程存在违法情形、量刑建议畸轻畸重、证据不足或指控罪名有误的,应及时向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第十九条 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作无罪辩护、对案件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或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区检察院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变更庭审程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熟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有刑事诉讼经验的法律帮助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
区检察院发现值班律师怠于提供法律帮助,或明显不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
第二十一条关于规程中未规定的,参照认罪认罚从宽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
|
|||||
|
|
|||||
|
|
|||||
|
|
|||||
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其他家庭成员* | ||||||
本人特长及业绩 * |
||||||
奖惩情况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