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广州市越秀区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9-01-15 04:11:38

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具体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由区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从宽审理。

由区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从快从简审理。

由区法院管辖的普通程序案件,被告人认罪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引导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简化法律援助资格审查手续,规范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要求,实现审查起诉阶段诉辩双方沟通实质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认罪”的认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影响对“认罪”或“认罚”的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条 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幅度的掌握,应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还应当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等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认罪对于破案、侦查、审判价值不大的,从宽时应慎重、严格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坦白认罪的从宽处罚幅度,结合具体案件酌情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量刑时可适当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一节  启动与终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在起诉意见书载明被告人认罪的情形,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绿色“认罪”标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绿色“认罪认罚”标识。对其中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同时加盖绿色“速裁”标识。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集中交付执行。

第十条 区检察院、区法院在适用或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转为或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一)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不再同意程序适用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第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或认为正在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不宜按认罪认罚案件继续办理的,经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可建议办案单位转换办案程序。

办案单位应当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办案单位不采纳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节  侦查阶段

 

第十二条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对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侦查人员应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理由,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初犯、偶犯,是否认罪悔罪,是羁押必要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范冤假错案。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防范代人顶罪、冒名顶替的情形。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侦查人员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聘请辩护人或申请法律帮助。

侦查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侦查人员应将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所涉罪名或起诉意见书副本交送看守所,由看守所安排驻所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 侦查过程中应加大视频技术运用力度,及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完善证据链。

涉及犯罪嫌疑人退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的事项要及时收集并固定。需要对犯罪相关事实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及时移送鉴定部门。

第十六条 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

 

第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应在受案当天将案件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初犯、偶犯,是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区检察院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程序后果,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申请法律帮助。

第二十条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关出具指定辩护通知函。区司法局凭该通知函,为犯罪嫌疑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向看守所提供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副本和速裁案件被告人名单,由看守所安排驻所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通知驻检察院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法律援助律师还应阅卷和参加庭审。

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必须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可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区检察院和区公安看守所应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无偿提供远程视频设备及场地。

第二十二条 区检察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定罪量刑证据的知悉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过程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区法院。

第二十三条 区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适用法律、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没有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听取值班律师关于证据、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及量刑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区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区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提出量刑建议

主刑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必须是确定的刑期。诉辩双方经多次协商,确实难以就具体量刑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财产刑的量刑建议一般应提出确定的数额。犯罪嫌疑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按协商的财产刑金额向区法院或区检察院预缴款项的,可酌情从宽拟定主刑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量刑建议拟定后,于起诉前按建议的财产刑金额向区法院或区检察院预缴款项的,可重新拟定量刑建议,酌情从轻。

第二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书应载明量刑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书上签署确认。

辩护人、值班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真实或非自愿、认罪过程存在违法情形、量刑建议畸轻畸重、证据不足或指控罪名有误的,应及时向办案单位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第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共同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十 有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人员应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拟定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赔偿损失

第二十  区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

第二十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应当移交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具结书和程序建议书。需调查评估的,应同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

简化法律文书制作,采用表格式、填空式的格式化文书进一步降低办案工作量。

三十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发现漏罪的仍可追诉。

第三十 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在受理后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其中对于危险驾驶类轻微简易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速裁案件,需要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社区影响或有无社会危害性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三十 对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员额检察院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不起诉条件的,可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依法自主做出罪轻不起诉决定。

 

第四节  审判阶段

 

第三十 对区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区法院立案庭原则上当天受理立案,日内将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并办结换押手续,当天将全部材料移送刑事审判庭。

第三十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的,送达人员应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 对宣告刑可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区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案件,区法院可直接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或在征得区检察院同意后,在立案前将案件材料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按要求补充进行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后,再重新移送案卷材料。

区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具结书未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同意或签名见证的,区法院应将案件材料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按要求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移送案卷材料。

有本规程第二款和第三款情形,区检察院坚持认为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区法院应记录在案,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信息和记录应妥善留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评议。

第三十 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或获得法律援助的,区法院原则上应在受理立案两日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同时通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前阅卷、会见完毕,按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辩护人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庭审的,除依刑事诉讼法必须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外,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第三十 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有被害人的,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审核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 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集中开庭。应当当庭宣判,并于宣判次日送达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可采用填充式的制式文书。

区法院按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批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时,可采取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电话通知的,应做好通话记录。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重大敏感案件,以及法官认为不适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第三十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理。

四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区检察院指控的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具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量刑建议畸轻畸重,与犯罪性质、情节不符的;

(三)量刑建议畸轻畸重,和既往判例严重不协调的;

(四)量刑建议畸轻畸重,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按建议的财产刑金额预缴款项的;

(六)宣判前被告人、辩护人当庭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机关不愿调整量刑建议,或双方无法达成新的量刑建议的;

(七)量刑建议遗漏了法定量刑情节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至第(八)项情形的,区法院可不采纳指控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时,可采取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电话通知的,应做好通话记录。

四十一 区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程序选择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于法有据。

第四十 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区法院审理速裁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日内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四十 判决采纳量刑建议的,区检察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预缴的罚金款移送区法院执行。

量刑建议未被判决采纳的,区检察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预缴的罚金款按判决金额移送法院,余款退回被告人。

 

第五节  提供法律帮助和社区调查评估制度

 

第四十 区司法局在区检察院设律师值班点。具体运作办法参照驻法院律师值班点,由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协商确定。

驻检察院值班律师每周值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熟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有刑事诉讼经验的法律帮助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

第四十 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向公安看守所提供值班律师名单,建立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库和登记备案制度。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笔录应留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查。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办案单位发现值班律师怠于提供法律帮助,或明显不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

第四十 除依法必须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之外,审查起诉阶段未指定辩护人的,不影响审判。

第四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区司法局应当指定专人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自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需要核实具保人资格的,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自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需要核实具保人资格的,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第四十 对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判处缓刑、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区司法局应当开展社区矫正,落实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

 

第三章

 

五十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十一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建立磋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应就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化标准交流意见,建立磋商和备案机制。

区司法局负责对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规范化业务培训。

第五十 本规程所称被害人,是指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强烈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已与其达成谅解或已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被告人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要求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合法律精神的,可视为被告人已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可参照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第五十 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上传*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学历* 学位* 是否有驾驶证*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外语水平*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高体重*
联系地址* 户籍地*
现住址* 婚姻状况*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任 何 职
家庭情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家庭成员*
本人特长及业绩
*
奖惩情况
备注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求职状态

市检网群 :广州市检荔湾区检海珠区检 天河区检白云区检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番禺区检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增城区检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57号 邮编 : 510030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