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性质及职权职能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9-01-15 04:25:33

 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立案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同时,依法介入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的侦查,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取证;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审查批准逮捕 

  1、案件的受理、登记,由案管中心负责。

  2、经案管中心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案管中心登记录入后分派给经办人办理。

  3、经办人审查办理案件。简单案件要求在三日内办结,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在七日内办结。

  4、经办人审查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是外国人等有需要履行特别手续的情况;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依法逮捕;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等。

   5、经办人审查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经办人审查案件完毕,应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根据案情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办人认为证据不完善的,应当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同时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阐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和原因,根据需要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

  6、经办人认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将案情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情。经办人认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必须将案情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时间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情。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讨论的案件,经办人应将每人对案情发表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制作《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笔录》。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或上级检察机关规定应向其汇报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或按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经办人应将案情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7、经办人办结案件,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依照办案权限自己决定或层报审批决定。

  8、分管检察长审批完毕的案件,经办人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送回公安机关执行,并监督执行的情况。监督卷宗及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副本,由内勤整理,留存备查。

  9、内勤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不逮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10、对因撤消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又有逮捕必要的,原则上由原经办人办理。

  11、经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请逮捕的,由经办人提出建议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分管检察长同意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由后勤跟踪监督。     

 

  (二)复议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1、案管中心收案,指派办案人员办理。

  2、复议经办人对全案进行审查,制作审查复议意见书,提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意见。

  3、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复议经办人应将每个人对案件复议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制作《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笔录》。

  4、复议经办人审查复议案件完毕,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5、分管检察长决定撤消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由经办人另行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由案管中心分案。

  2、经办人审查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

况、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基本证据、申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申请延长的法条适用和时间是否正确以及已经批准过的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

  3、经办人审查完毕后,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开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4、分管检察长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案管中心分案。

  2、经办人对如何发现和是否属重要罪行进行审查并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五)侦查活动监督

  1、经办人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2、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侦查部门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偷换以及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违反有关赃款、赃物管理规定,贪污挪用的;(8)违反法定期限和有关强制措施规定的;(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经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写明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的意见。

  4、采取书面形式纠正的,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5、向侦查部门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内勤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违法情节严重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办人应及时将情况向科领导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层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7、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同上。制作的文书为《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表》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8、经办人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依法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六)立案监督

  1、立案监督的线索一般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中发现或控告申诉部门移送。 

  2、对立案监督的线索,内勤登记后轮案。 

  3、经办人根据审查、调查的情况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4、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经办人应督促公安机关七日内书面答复。

  5、经办人审查公安机关的答复,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经办人应通知控告申诉部门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分管检察长批示同意,经办人应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本院。经办人应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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